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本以为可以坐等分红,却不料成为日后离职的“拦路虎”。近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入股纠纷,判决公司返还员工入股款。
小王是某影视传媒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小编,主要负责视频拍摄、剪辑及抖音、微信的运营等。2022年2月,公司上新了“毕业季”拍摄项目。负责人拿着协议书告诉小王,新项目需要增加投资5万元,小王只要入股2万元,就可以连续3年参与公司分红,分红比例也相当可观:第一年30%,第二年和第三年均为40%。
小王对公司开出的条件十分心动,决定入股,并与公司签订了《员工股权(红利)实施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在“出资退股”条款中注明,3年内如小王因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丧失股权资格。
小王本以为入股之后自己就会变身“老板”,坐等分红,却没有想到自己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变化,而且还比之前增加不少,加班成了家常便饭。2022年6月,小王不堪重负决定离职,并向公司提出想拿回自己交的2万元,公司却断然拒绝。
公司认为,其与小王签订的合同系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小王支付的2万元系入股,是在履行合同,不应退还。且小王在工作中慵懒懈怠,违反劳动纪律,拖延工作,且拒不交付工作成果,屡遭客户方投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小王应当赔偿。
小王则认为这2万元系公司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因为自合同签订后,自己从未履行过股东职责、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且双方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过分红,这2万元系押金,公司应当退还。自己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不存在慵懒的情形,而是经常加班,项目失败造成的公司损失并非由自己造成,公司要求赔偿7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对合同约定的2万元入股资金退还、7万元经济赔偿金索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因加班费计算、培训费垫付等问题另起纠纷,于是均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中明确以劳动关系的解除作为股权丧失的条件,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具有胁迫劳动的性质,应认定无效,故公司收取小王的股金款2万元属不合理收费,应当予以返还。影视公司提出的小王应当赔偿共计7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影视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是由小王个人造成、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及被投诉项目是否属于新项目内容,故影视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员工入股之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造成过度损害。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款项作为股份,必须明确约定股份的取得及分红结算方式,若劳动者投资入股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方式领取报酬,实际并未根据入股参与情况另行计算分红的,不应认定为双方形成投资关系。
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入股合同前应当慎重考虑、理性衡量,避免冲动行事。一旦选择与公司签订合同,则应当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不明白的地方要求对方解释、说明,如认为约定不合理,应与公司积极协商调整,切不可“一签了之”。
本报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