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自2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据悉,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该资金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等原则。
《办法》明确,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收取维修资金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办法》指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大额存单、组合存款等方式提高存储综合收益率。禁止从事国债回购、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房屋所有权人,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并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查询。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按时足额交存、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存、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