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子有智力残疾,日后是否会面临无人照管的境况?八十多岁的高大爷为此忧心不已。近日,高大爷专程让小儿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咨询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不承想,该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上门审理了这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审理当日,小茶几变成了“审判台”,法官主动作为实现了让特殊群体“最好不要跑”,成为这个冬日司法为民的暖心注脚。
1月10日,申请人高大爷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高甲(高大爷的大儿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高乙(高大爷的小儿子)为高甲的监护人。承办法官乔毅了解案情后,得知高大爷已经八十多岁,且行动十分不便,到场开庭着实困难。考虑到更换监护人是让老人家心里踏实的唯一途径,该院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去高大爷家中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高甲在两岁时因患脑膜炎导致智力低下,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伤残二级(精神伤残)。经过询问,其父、母、姐、弟均同意由高乙担任高甲的监护人。高甲在其表达能力范围内,也表达了同意让弟弟照顾的意愿。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宣告高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其父、母、姐、弟的一致意见,确定高乙为其监护人。
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人采用上门开庭的方式审理,体现了服务与便民、公正与效率的审判理念,保障了人民群众行使诉讼的权利。审理时,法官给当事人讲解了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下,协商确定监护人及监护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高效审结了此案,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王旻 通讯员赵俊萍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