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仅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也为守护民生福祉提供了有力保障。近期,兴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公益诉讼案回头看,相关单位已及时履行对案涉土地的行政监管职责,切实保护了土地资源。
兴县检察院在办理静兴高速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过程中发现,山西静兴高速兴县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和临时占地未复垦的情形。回访调查中,兴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察、航拍取证、查看临时用地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所涉被占土地既未全部缴纳土地复垦费,也未进行复垦,兴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发现的问题仅停留在通知期限整改等告知类措施,并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涉案51.3465亩土地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兴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5日,兴县检察院向兴县法院提起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兴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对案涉土地的行政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案件审理过程中,兴县自然资源局成立专班积极整改,加大监督力度,从土地综合利用的角度出发,为23.48亩土地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并督促山西静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复垦耕地21.6亩、拆除临时建筑14385.6平方米,整改成效获得了当地村委及村民的认可,依法履行了耕地保护责任。
近期,经吕梁市检察院与兴县检察院现场评估验收,检察机关的诉求已全部实现,于当日撤回起诉。
作出撤诉决定是对行政机关整改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这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灵活性和审慎性,也为今后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报记者魏巍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