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对罪犯郝某某的缓刑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执行案件,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23年间,被告人郝某某窜至某门市部盗窃香烟若干,价值3498元。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郝某某认罪认罚,并退赔店主全部经济损失。本着宽严相济、少捕慎押轻缓的刑事政策,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郝某某表示服判,并自动履行了罚金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郝某某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依法将其送交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谁料郝某某非但不主动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其态度恶劣,还拒绝报到。社区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找到郝某某,责令其报到接受监管,郝某某仍不报到。其间,社矫机构给予郝某某两次警告,通知其参加社矫集中学习,郝某某明示不会参加。社矫机构遂作出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法院对郝某某撤销缓刑。
随后,法院组织检察、公安、司法、社矫部门召开了听证会议,并邀请社区代表参加,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法院认为,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两次警告处理仍不配合接受社区矫正,情节严重,遂依法撤销对罪犯郝某某缓刑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郝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
法官说法
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制度。对罪犯宣告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不等于无限的自由,也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期就不再执行,反之,必将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罚制裁。
郝某某不珍惜法律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放任自我,不到社矫部门接受监督管理,被警告后仍不参加社矫集中学习,对抗社区矫正监管,情节严重,故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的审理,对于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等问题的发生,依法保障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维护生效判决法律权威,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通讯员周江波 许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