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排污单位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本报讯(记者王旻)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的出台,旨在压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据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组成。根据《办法》,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点位、数量、项目及频次,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运前完成配套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建设项目投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除前款规定外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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