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服装店店员微信提现私吞货款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犯侵占罪获刑8个月

  本报讯(记者王旻)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服装店店员刘某利用工作之便,13个月时间私吞货款3万余元。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该起刑事自诉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责令其退赔自诉人王女士35430.7元。
  王女士在太原市丽华片区经营一家服饰店,该店已经营了十几年,客源稳定、收益可观。2019年7月,刘某入职该店,担任店长职务,负责店内服装的销售经营及记账工作。王女士将其手机及微信留在店内用于收款,并将该微信账户的转账密码告知刘某及店内员工。按照服饰店规定,店员不能私下收取客户货款,所有款项必须通过店内收款微信账户收取,且每晚闭店结账后,必须将当日营业款全额提现至经营者王女士的银行卡中,不得私自留存。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刘某擅自将该微信中的营业款35430.7元转账至本人微信,经多次索要拒不归还。另查明,2021年7月14日,刘某违反店内规定,擅自以个人微信收取一号顾客消费款5000元。2021年11月7日,刘某又向二号顾客谎称店内充值5000元送1000元,后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充值款5000元。2021年11月15日,刘某私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三号客户货款4242元,该笔货款并未交回服装店。2021年10月22日,刘某擅自以个人微信收取四号顾客消费款493元,后经多番催促退还给客户。
  王女士在查账时发现了营业差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该服装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刘某也不具有相应职务便利,故不予立案受理。此后,王女士自诉至万柏林法院。
  万柏林法院认为,刘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王女士对刘某犯侵占罪及金额35430.7元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关于王女士指控刘某侵占了一、二、三号顾客所交款项共计14242元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项系王女士委托刘某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并非侵占店内的营业款,不宜以侵占罪认定。如涉嫌其他犯罪,建议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刘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刘某辩称四号顾客的款项已退还的意见,该起事实不在王女士起诉数额内,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手法属于新型犯罪,值得引起关注。由于移动支付的逐步普及,收款二维码给我们带来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工具。广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要高度关注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收款、付款码。本案也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虽然个体经营户的人员结构简单,管理相对粗犷,但也应建立合理的财务收支制度,防止他人见利起意,将劳动经营所得非法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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