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鸟,就在公园内放置捕鸟网。近期,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珍贵鸟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合议庭结合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000元,并参加晋源区自然资源局安排的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志愿服务40小时。
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韩某某为捕捉红点颏(又名红喉歌鸲)在晋源区汾河公园南延段河道内架设捕鸟网。9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返回捕鸟网放置处,发现网内共捕捉到6只红点颏,将其中4只当场放生,剩余2只带回家中饲养。
经鉴定,该涉案物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点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版)。经查,汾河公园为禁猎区,该时间段为禁猎期,捕鸟网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另外,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红喉歌鸲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为造成红喉歌鸲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损坏了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案的审理及宣判,对肆意破坏野生环境、猎捕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相关领域的犯罪,同时也为依法保护生态文明、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新的司法思路与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性起重要作用。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严重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司法惩戒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用心用力擦亮高质量发展生态底色。广大群众也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注重对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共同守护好美丽家园。
本报记者潘帅 通讯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