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近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
《实施措施》结合我省矿山实际,将国家8条硬措施细化为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重拳出击“打非治违”、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持续提升“督政”质量和效果、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迅速有力抓好落实等9个方面的80条具体实施措施,并进行了任务分工,逐条明确了责任单位。
《实施措施》综合运用停产整顿、矿长记分、通报约谈、公开曝光、追责问责、撤职免职、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矿山企业隐蔽工作面的,在矿长记12分离岗的基础上,分管副矿长就地免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紧盯具备生产条件的长停矿山,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发现矿山无证生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实施措施》提出,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在行管、监管、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弄虚作假的,综合采取暂扣、吊销证照、停限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形成最大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