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该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作出了改判。
程某甲、程某乙于200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3日,程某甲、程某乙抱养一女程某丙,现随程某甲生活。因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程某甲于2021年3月回到娘家生活至今。2021年5月,程某甲起诉要求与程某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和好。2022年7月,程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程某乙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一审判决后,男方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晋中中院二审时发现了本案新情况。原来,双方在抱养孩子的时候并没有办理法律规定的抱养手续,未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将程某丙判归程某甲、程某乙任何一方抚养均欠缺基础的法律依据。若尊重婚姻自由原则判决双方离婚,把子女问题搁置出来,那么未成年人的权益将陷入无法保护的状态,亦不可取。若按照未成年人的意愿,程某丙表示愿意随程某乙生活,那么准予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后,程某乙将恢复到无配偶的状态。但孩子与程某乙的年龄差距仅为32岁,不符合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情形,在此期间,未成年人的利益亦将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晋中中院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考虑,认定在程某甲及程某乙未对女孩的收养合法化及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前,暂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除了需要处理离婚之主诉问题外,还需要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之诉,以及财产的分割之诉等从诉。在夫妻双方未对子女的收养合法化及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前,不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从判决的角度倒逼双方当事人补办孩子的收养手续,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范化解私自收养、买卖儿童等潜在风险。
本报记者李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