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以案促治做实恢复性司法

吕梁中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几名被告违法倾倒废水,导致生态环境受损,吕梁中院不是机械地将法条套在被告人身上,更注重其积极作出弥补、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情节,实现了对犯罪分子惩罚、教育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近日,该院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充分体现了这一办案理念。
  2023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合伙从事硫酸洗酚钠盐非法加工业务,被告人孔某三向二人提供酚钠盐原料并联系购买硫酸,告知二人用硫酸洗酚钠盐的做法。加工期间,孔某一与孔某二先将酚钠盐储存在租赁的半挂车油罐内,后加入硫酸,经沉淀后油水分离,产生的粗酚由孔某三联系人员收购。为处理废水,被告人孔某一通过被告人谢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梁某。经梁某介绍,孔某一、孔某二在汾阳市杏花村镇某河道内倾倒废水,并约定倒一车废水给谢某好处费3000元。同年2月20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将洗酚钠盐后产生的废水拉到汾阳市杏花村镇某河道内倾倒,共计59吨左右,对周围584.14吨土壤形成污染。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位于汾阳市杏花村镇处的黑色泥状物质属于“至少具有腐蚀性和苯酚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此外,案发后同年4月8日、9日在杏花村镇人民政府、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全程监管下,涉案污染废弃物全部拉运至危废公司依规进行处理,所涉费用由被告人梁某家属全部承担。经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清理效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汾阳市杏花村镇处的黑色物质倾倒场地营救处置后,场地内土壤中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应要求。
  汾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谢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罚金已预缴)、谢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随后,梁某以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客观上没有非法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犯罪事实,且其委托家属为处置危险废物支出86.8万元,故应当改判其无罪为由向吕梁中院提起上诉。
  吕梁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某利用其作为本村人熟悉环境的便利,在孔某一、孔某二倾倒废水过程中指点了倾倒场地,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其未收取非法收益或好处费,案发后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支出86.8万元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土壤环境,故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谢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原审法院关于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谢某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该案经过法院刑事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024年2月底,吕梁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关于被告人孔某一、孔某二、孔某三、谢某的刑罚;改判被告人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李婧 通讯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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