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在某酒店,张某因情感矛盾产生杀害赵某的念头,便前往小商品市场购买了一把单刃刀并返回酒店房间,捅刺赵某胸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潜逃至忻州市保德县。次日,张某又因既往矛盾心生恨意,前往保德县李某家中,伺机捅刺李某之妻杜某,但遭到了李某制止,张某又持菜刀砍向李某头部等处数刀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实施监视居住,后张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张某未委托辩护律师,且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法院向太原市法援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为其提供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派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郭梦琳律师代理此案。
郭梦琳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安排阅卷事宜,并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关手续后,及时提交办案机关。
之后,经仔细查阅卷宗、分析相关证据并依法会见张某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该案系因张某不能妥善处理与被害人赵某的感情问题而积怨,一时冲动而引发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张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之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因情感纠纷及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导致的刑事案件。虽然被告人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但仍需要从案件的起因、动机、被告人实施犯罪后的一系列行为表现来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辩护思路,对因此类问题所引发的犯罪,可以依据具体情节从宽处罚。
本报记者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