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

  

张楠坤

  为建立起对未成年人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法律监督机关,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统一集中办理,提升融合履职能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互整合、共同发力。

一、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范围界定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指检察机关督促纠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裁判活动和关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的监督活动。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主要保护三类人员:一是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主要通过法治进校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涉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预防性手段予以保护;二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侧重于通过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干预性手段予以保护;三是偏离正常轨道的罪错未成年人,主要通过教育矫治、督促监护等手段开展教育、感化、挽救,这也是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重中之重。

二、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履职促进综合司法保护尚不到位。检察履职监督、引领刚性不足,执法司法理念、尺度不尽一致,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政策落地不实。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多以提出纠正意见、通知纠正形式进行,监督的启动条件不明确、强制性差,缺乏后续必要监督条件,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质效。
  (二)综合履职唤醒家庭监护责任尚不到位。监护人的缺位、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积极尝试督促监护令,期望通过督促落实家庭监护,但囿于缺乏刚性措施,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监护人理念。检察官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也常常碰壁,间接导致落实难、改变少、跟进差等后续问题。
  (三)综合履职保障校园安全防范尚不到位。最高检携手教育部强力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落细,校园安全保障成效初显。但部分学校在预防性侵害、杜绝校园欺凌等方面意识不足、机制不全。在校园内发生性侵、伤害、欺凌等情形时,校方负责人往往基于考核、名誉等因素,存在“遮丑”心理,间接导致校园环境不佳。
  (四)综合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尚不到位。检察履职贯穿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实践中,住宿、娱乐、游戏等营业性场所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检察机关监督追责、推动整改力度还不够,法律规定没有真正长出“牙齿”,社会管理尚存在漏洞。
  (五)综合履职实现助力部门联动尚不到位。检察履职过程中,与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力度不够,助推相关部门积极履职,深入推进全面保护工作仍不到位。尤其是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比较突出,执法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一些重点领域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参与犯罪治理的基本构想

  (一)司法领域
  刑事检察综合履职。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办案职能,重点关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等案件,通过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串并审查等方式,排查监督线索,有效追查漏罪漏犯。同时,深挖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通过综合履职解决社会治理前端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盲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关,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司法网络。
  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探索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案件,强化困境儿童权益保护。一是在办案中主动发现线索,联合各方力量救助,精准对接涉案困境儿童。二是创新监督方式,通过口头提醒、书面告知、家庭教育指导三种不同强度的干预方式,借助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监督方式,以委托监护、转移监护、撤销监护等执行方式,提升困境未成年人综合救助实效。
  公益诉讼监督。坚持未成年人群体可诉讼权利保护泛化解释立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下列领域探索涉未公益诉讼:一是未成年人食品、用品质量监管等安全领域;二是校园环境及设施安全、以校车为代表的上下学交通安全领域;三是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民办教育培训不规范等教育权利领域;四是对未成年人游戏权的保护;五是网络领域未成年人公共权利保护;六是其他权益侵害领域。旨在通过公益诉讼参与社会治理,堵塞行政履职漏洞。
  (二)家庭领域
  一是家庭教育评估全覆盖,为涉案家庭“把脉”。借助社会化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对涉案家庭教育状况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二是家庭教育指导靶向化,为涉案家庭“用药”。针对评估报告反映的问题,联合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精准指导,为监护人赋能。三是监护督促常态化,为涉案家庭“治病”。对于部分指导效果不佳监护人,设定监护考验期,由社区监护观察员跟踪考察,根据结果分别作出继续监护、转移监护、撤销监护等决定。
  (三)学校领域
  一是“法治副校长”真正履职尽责。辖区内学校做到全覆盖,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早期干预、化解危机。二是全面、动态开展入职查询。完成辖区内现有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动态、常态查询工作机制,探索扩大查询罪名、范围。三是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落细。通过宣讲、座谈、问责等多种方式,早发现、早介入,实现轻损害、轻处罚的良性效果。
  (四)社会领域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监督落实为牵引,注意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开展酒店、网吧、娱乐场所等领域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一代”。
  (五)政府领域
  一方面,形成检察机关以办案为根基,主动监督行政机关不履职、慢履职、乱履职现象。对于办案中发现的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场所进行彻查,倒逼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建章立制。另一方面,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中心,引领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能动履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作者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4-04-11期

  • 第2024-04-10期

  • 第2024-04-09期

  • 第2024-04-08期

  • 第2024-04-03期

  • 第2024-04-02期

  • 第2024-04-01期

  • 第2024-03-29期

  • 第2024-03-28期

  • 第2024-03-27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