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

一餐厅负责人被拘留10日

  近日,忻州定襄一音乐餐厅负责人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定襄大队在对辖区内一音乐餐厅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三、四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此,监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该音乐餐厅二、三、四层营业区进行了临时查封。
  监督人员在随后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该音乐餐厅二层仍在营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大队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音乐餐厅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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