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官方微信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消防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实地开展工作被处罚的案例。案例中,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被消防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1月,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迎泽区大队在某中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负责该中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可能存在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问题,涉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随即,大队开展相关调查。
调查发现,在该学校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中,项目负责人笔迹前后不一致。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该项目负责人杨某进行核实,对学校总务处负责人、工程部维修人员逐一进行询问,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随后,大队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提供消防安全检测、维保、评估的专业机构,是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谋求企业发展、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存在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后,接受了相关消防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随后,该公司在迎泽区大队的指导帮助下,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流程,堵塞了制度漏洞。
相关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通讯员闫男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