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矛盾升级触刑法 援助律师化纠纷

  近70岁的张某和焦某为同村村民,因焦某的羊群进入张某的承包地,双方产生矛盾,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今后也不再发生任何矛盾,和睦相处”的调解协议书。一天,张某将家中剩余的有毒物质甲拌磷(俗称3911)和草甘腾混合液喷洒在自家承包地的核桃树底以及周边的荒草上,并在多棵核桃树和墙上书写警示标语。焦某和其儿子放羊时,羊群再次进入张某的承包地,因食用有毒荒草,导致4只羊死亡。经鉴定,死亡的羊胃内容物和张某家标有甲拌磷(俗称3911)的瓶子内可疑液体中均检出甲拌磷(俗称3911)成分;焦某死亡的4只羊价值5140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将含有剧毒农药甲拌磷(俗称3911)的混合液喷洒于自己的承包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牲畜、家禽甚至人员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因张某未委托辩护人,法院通知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小亮办理该案件。
  孙小亮接受指派后,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作了详尽的阅卷笔录,并及时会见被告人张某,作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和分析,确定了辩护思路和方案。孙小亮认为,张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辩论阶段,对于罪名的犯罪构成,孙小亮作了详细的阐述,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直接致人伤亡的各种化学毒物。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客观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张某在自己承包地内打农药,打的农药是甲拌磷(俗称3911)和草甘腾混合液,并且张某在道路显著位置多处表明自己田地打药的事实,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安全的结果发生。被害人对自己的羊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也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孙小亮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喷洒农药的行为客观上不足以达到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程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案件点评

  该案的被告人和受害人是同村村民,又系年近70岁的老年人,因羊群进入耕地的小矛盾没有得到充分化解,最终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看到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案件中的剧毒农药甲拌磷(俗称3911)原来是允许生产和使用的,在禁用后,没有进行有效宣传,也没清理收缴等相关举措,导致发生了危害后果。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援助律师的办案过程就是对基层群众的普法过程,希望群众能从案例中得到启发和教育。

本报记者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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