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奇奇顽皮淘气,酷爱网络游戏,也经常看游戏直播。一天,他在某网络平台观看游戏直播时,发现居然可以点击屏幕进行打赏。奇奇兴奋地给平台上的主播连续打赏了价值16万元的虚拟礼物。第二天,奇奇妈妈翻看手机时,吃惊地发现了扣款的短信通知。通过询问,奇奇妈妈得知了钱的去向,严厉批评了孩子的行为。那么,她能够要求该网络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朱虎:
本案中,奇奇的父母是有权向网络直播平台要求返还该笔巨额打赏款项的。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奇奇打赏主播时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其行为有效的关键在于其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显然,对于9岁的奇奇来说,其年龄、智力等方面都不成熟,打赏主播可能是基于虚荣攀比、好奇跟风,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金额大小及后果。其打赏16万元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打赏行为也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奇奇的父母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该款项时,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予以返还。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据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