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王某4岁的小女儿张某在小区广场内玩耍时,不慎从广场外沿摔落在通往地下车库的通道内,造成右眼失明。2023年5月,王某代女儿张某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和相关房产公司共同支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1211.01元。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各自对张某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对其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某损失79221元;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损失7922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代女儿张某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0月,王某到运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在认真审查了案件基本情况、王某的家庭情况和张某的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王某一家经济困难、当事人张某年仅4岁,为未成年幼儿,王某的援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批准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当场指派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奎代理此案。
张锦奎经过查阅案件资料、参考相关案例,迅速确定了诉讼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小区广场安装护栏等防护设施;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日常管理者,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区广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小区物业和房产公司对事故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18831.41元;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18831.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锦奎根据王某家庭困难,当事人张某是未成年人,因事故受伤导致其右眼失明八级伤残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遂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免交3551元诉讼费的申请书,在帮助其维权的同时,切实减轻了王某的经济负担。二审判决后,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小区广场四周也安装了围栏,为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日前,记者就此案联系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回访时,得知该案赔偿款项已全部到账。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可向侵权人主张承担侵权责任;如是因监护人疏忽看护而导致孩子受伤,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因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设施疏于养护或管理导致孩子受伤,可向物业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