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银行职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被告人万某系某地银行运营主管。2023年2月至4月,万某明知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所接收资金是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所得,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周某取现、转账2800余万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60余万元,周某给予万某好处费3000元。2023年6月,周某案发后,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陵川县检察院对万某提起公诉,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万某上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崔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