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我们有义务查清案情,不让受援人重复受罚”

  某一年秋季,倪某和黄某、李某在晋城市城区某顶楼办公室非法开设赌场。倪某负责提供场所并安排放风人员,每日收取场地使用费用。后倪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判刑。两年后,因发现新的证据,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2年3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倪某听取了检察院值班律师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倪某符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延龙、刘慧玲为被告人倪某提供辩护。
  两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会见询问被告人,在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在案卷中有一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通过与起诉书比较,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发生地点与该案公诉机关所指控案件地点属于同一地点,并以“在晋城市城区某顶楼办公室开设赌场”为由认定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但在之前的判决中,案件认定事实比较简单,没有涉及具体的涉赌人员和涉赌金额,该案却对开设赌场涉及到的人员和涉赌金额进行了详细指控。通过分析,律师韩延龙、刘慧玲怀疑这是重复指控,即使被告人倪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事实,但两人认为“我们有义务查清案情,不能让受援人重复受罚。”
  做了充足的准备后,韩延龙、刘慧玲在庭审阶段针对案件存在重复指控问题进行了庭审询问,并将之前某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了提供,指出案件存在重复评价问题,这一观点引起了法庭的注意。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对两案进行了认真对比,明确指出本案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与之前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开设赌场罪存在重复指控,系重复评价,不应再次追究被告人倪某的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建议该案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倪某的起诉。而公诉机关认为其指控的事实系新的犯罪事实,非重复指控,不予撤回起诉。
  最终,法庭经过讨论认为,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就同一事实以不同的定罪标准再次对被告人倪某提起指控,系重复评价,不应再次追究被告人倪某的刑事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案件点评

  古罗马有“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刑法格言,现代法学将其归纳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该原则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案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刑事领域的充分应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防范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发挥了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始终捍卫法治的底线,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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