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综合

点燃衣物引火灾 以身试法要不得

  近日,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发生一起因醉酒引发的火灾事件,涉事男子被行政拘留12日。
  据了解,事发当晚11时许,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灵石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调度,称翠峰镇某小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火灾,情况紧急。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到达现场后,消防救援人员了解到,起火的住户家中只有一名醉酒的男子。该男子在喝醉酒之后,点燃自家卧室的衣物导致发生火灾。邻居发现其家中有烟气不断溢出后,立即拨打电话报了警。
  经现场侦察,消防救援人员发现起火位置在卧室,遂迅速利用水桶将火扑灭。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合力将醉酒男子转移至楼下安全区域。
  事后,该醉酒男子被消防员转交给辖区派出所民警。鉴于该事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温馨提示

  纵火,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很有可能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纵火终将害人害己,无论是谁,都应守法、理性、文明,切勿因一时失控以身试法。

通讯员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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