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河是黄河第二大支流,甘肃洮河林区是洮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对黄河水量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更好保护和修复林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洮河林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全面开展涉林刑事案件罚金刑易科执行试点,组织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补植复绿,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推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罚金易科劳役制度。
6月24日,“行走万里黄河报道法治中国”——沿黄九省区法治媒体大型全媒报道甘肃段采访团在洮河林区法院了解到,易科劳役制度的试行,在依法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的同时,将罚金刑转换为抚育幼林、补植复绿,引导不少罪犯由“毁林人”变为“造林人”“护林人”,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更新理念,探索林区法院易科执行
洮河林区是全国九大林区之一,是甘肃省唯一的连片天然林保护区,林区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植被一旦被破坏,恢复十分困难。洮河林区法院管辖着洮河、莲花山、太子山、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洮河生态建设管护中心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
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如何既能惩罚破坏者又能修复生态资源?对此,洮河林区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出“复绿补植造林”“中幼林抚育”等创新措施,通过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以此修复生态环境。
“涉林罚金刑易科执行是林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特色,不仅有利于林区生态健康发展,还有利于执行生效判决,破解了罚金刑执行难这一难题,促进了林区法院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洮河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武平介绍说。
2020年1月,该院办理的杨某某非法占用农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省法院十大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易科执行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巡回审判,筑牢生态环境法律屏障
“听了法官的细心讲解,才认识到擅自砍伐林木是犯法的。我愿意接受处罚,尽快补种树苗,保证成活率,今后要积极维护生态环境。”2020年5月29日,洮河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尕海则岔辖区则岔护林管护站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后,当事人扎某某说道。
据了解,被告人扎某某因自家建房需要,在未办理尕海则岔保护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工具进入林区砍伐云杉9株,涉嫌犯罪。
庭审结束后,林区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对农牧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当地农牧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
“判决并不代表案件的终了,对于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而言,多存在‘无意识’犯罪情况。因此,我们在兼顾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的同时,必须做好释法明理与判后答疑工作,力争实现司法判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恢复效果相统一。”负责这起案件的法官说。
补植复绿,提升绿水青山生态颜值
站在卓尼县桑布沟苗木补植点,放眼望去,满目青山绿树,一片勃勃生机的景象。
2020年7月,洮河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仁某某等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仁某某、拉某某、苏某某携带油锯、斧子擅自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车巴保护站224林班,盗伐活松树117棵,并制成117根木材非法出售给桑某某(另案处理)。10多天后,3人又前往车巴保护站209林班,盗伐活松树107棵,并将107根木材非法出售给尕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仁某某3人2次共盗伐活松树224棵,数量特别巨大,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洮河林区法院审理后,以盗伐林木罪判处3名被告人8年至5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同时判令3名被告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239株,恢复林地面积13.14亩,并对补植林地管护3年,保证成活。
判决生效后,因仁某某3人服刑,其家属开始在指定地点补植苗木。
近年来,洮河林区法院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依托易科执行试点工作经验,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民事以及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林区检察院、森林公安局、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了8个固定苗木补植点。截至今年5月,共补植苗木4.43万株,恢复林地面积260多亩。
组稿/本报记者张垣洪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