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日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针对被告山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费分担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发出复核决定书。据悉,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诉讼费复核决定书。
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8辆车的价款248.82万元,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8辆车交付原告。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继续履行二手车转让合同,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总价值248.82万元的车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系财产案件,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法院依照248.82万元标的额按普通程序收取26706元的诉讼费用,并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的8辆车。收到判决书后,败诉方山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承担诉讼费的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万柏林法院经复核,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最终认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山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本案办理过程中,该院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请求,对当事人有问必答、有惑必解,以更加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满足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高要求,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