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狗伤人事件频发,如何厘清流浪动物伤人之后,弃养人、投喂人甚至物业的责任,看看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是怎么判的?
2021年8月16日,甲某电话告知乙某,在乙某的泵房内锁住一只流浪狗,让其牵走。乙某便叫丙某于当日将该案涉犬只领回位于某小区内的工地喂养。
在喂养期间,乙某未尽到看管责任,导致案涉犬只脱离绳索,并将在该小区内的丁某及其女儿咬伤。随后,丁某及其女儿将甲某、乙某、丙某以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乙某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进行行政处罚,没收犬只并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实践中,存在着流浪动物饲养者认定难的问题,若是相关侵害事实发生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区域内,物业在过错责任范围内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乙某在询问笔录中的相关陈述,可以证实案涉犬只伤人之前,乙某具有领养案涉犬只的主观意愿并作出了收养行为,其已与案涉犬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乙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并未对案涉犬只进行有效看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丁某及其女儿被案涉犬只咬伤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法院判决乙某承担95%的侵权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某物业公司对设在小区内工地的秩序维持和管理存在疏漏,导致案涉犬只脱离乙某看管后在小区内将二原告咬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其过错并不是导致二原告遭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不应苛求物业服务企业能时时刻刻巡查到每个角落。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在其过错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丁某及其女儿所举证据未能证明被告甲某、丙某与案涉犬只之间存在饲养管理关系,被告乙某未能证明甲某作为案涉犬只交与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驳回二原告及被告乙某主张被告甲某、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饲养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涉及到社会中的热点问题。本案中,被告乙某收养该流浪犬时间较短,案发后一直否认自己是饲养人,并且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应证据认定,虽然乙某饲养时间短,但是其确实系流浪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大家,成为流浪动物的饲养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饲养和收养都要尽好管理职责,避免陷入纠纷。
本报记者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