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强)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近日,晋中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动态调整。
《通知》将晋中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晋中市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49家单位纳入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要求,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确保应审必审;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与公布、备案审查、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动态调整晋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不仅厘清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底数,有利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也是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有助于推动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