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晓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由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邀请县政协、林业局、环保局等多家单位人员旁听。
经查,近4年来,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陆某军非法猎捕野生刺猬1700余只,非法买卖35000余只;被告人薛某强非法猎捕野生刺猬2800余只、非法买卖5500余只;被告人钟某丑、沈某峰、孙某锋、高某、张某永、姚某武、刘某滨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70只至8000只不等,并出售给陆某军、薛某强;被告人朱某凡明知陆某军交易的刺猬皮属非法狩猎的野生刺猬,仍收购并运送至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市场售卖,从中获利6000元。
经鉴定,从被告人陆某军、薛某强处查扣的刺猬为东北刺猬,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每只刺猬价值200元,每张刺猬皮价值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军、薛某强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军、薛某强、朱某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3起案件的审理,是稷山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生动实践,该院将继续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及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