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也不知道是怎么了,突然之间心生贪念,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今后,我一定认认真真工作……”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真诚悔过。
今年3月,王某受雇在李某家中维修电器。其间,王某看到李某家中一隐秘角落藏有6块老旧银元。王某认为雇主已经忘记6块银元的存在,经过短暂思想斗争,他将6块银元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不久后李某发现家中银元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银元价值6000余元。案发后,王某积极联系被害人将银元退还,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朔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本案中王某盗窃银元的价值不太大,且事后王某能积极退还盗窃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王某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判处其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讯员赵瑞芳 孙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