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错,应当正确引导,坚持教育重于惩罚的原则。
在以下案件中,调解员抓住重点,充分运用相关法律知识释法说理,引导各方当事人正确面对问题,使得矛盾及时化解——作为学生,要与同学友好相处,专注学业,心怀对法律的敬畏,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在面对校园冲突时,应该冷静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切忌冲动斗殴,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作为家长也应明白,青春期是孩子身心成长的关键期,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错误要积极改正,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简介】
史某与常某为同一所中学学生。一天,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史某认为同班参赛好友在铅球项目上一定会获得年级第一,结果却被其他班同学常某夺得。史某愤懑不平,在赛场对常某进行辱骂、讥讽,双方进而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后被老师和同学分开。老师当场对史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其向常某道歉。
几日后,在另一所职业中学就读的常某之兄常某某,通过他人转述知道了此事,认为常某受了欺负,便纠集同校3名同学将史某拦截在放学路上并殴打,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了7天。
派出所接到报警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调解介入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依据公调对接程序,遂委托晋中市太谷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审查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此案当事人均为在校学生,宜尽早处理完毕,使学生们安心投入学习,随即指派调解员与办案民警、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史某的赔偿诉求。
此案看似一起普通未成年人打架的小事件,史某伤情也不严重,但真正进入调解环节,调解员却深感调解难度不在于案件本身,难在舒缓、化解双方家长的情绪。史某的家长觉得孩子被人打,受了很大的委屈,赔偿再多也解不了自己的愤怒。而常某的家长却认为是史某无故挑衅才引发事端,伤情不重却对他们不依不饶,心中也是充满了气愤。
调解员本想与双方一起协商,加快调解速度,但双方都带着情绪,言语间针锋相对,调解无法推进。见此情况,调解员及时转换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人单独进行思想沟通。
调解员仔细研究案情,认为沟通的重点是让双方家长明白孩子年龄的特殊性和青春期行为容易情绪化的原因,引导家长在事情的处理上就事论事,理智对待,不要掺杂太多个人情绪。尤其是孩子正处于成长发育、性格形成期,要通过此事正确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是真正的意义所在。
对于被打的孩子,调解员根据事发原因,指出家长应该明白自家孩子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引导,避免日后再生事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打人的孩子应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赔偿请求、赔偿数额应在法律范围内提出主张,不能漫天要价,恶意索赔。调解员建议史某的家长提供索赔依据。
对于打人的孩子,调解员指出,要通过适当的惩罚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以此培养他们处事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帮助其健康成长。而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正确引导教育孩子,这既是家长的义务,也是家长的社会责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作为家长应该积极主动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侵害人的谅解,为孩子争取到不予处罚的机会。最终,经过调解员情理、法理全面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家长情绪渐渐平和,调解出现了转机。
【调解结果】
在第二次面对面调解时,双方气氛融洽了很多。史某家长提供了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单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根据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赔偿项目,并依法测算了赔偿金额。
最终,常某某赔偿8000元,其余3人各赔偿5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常某某及其他3名学生家长将全部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同时,常某某4人向史某及家长真诚道歉,史某和家长也对他们表示了谅解。事后,调解员进行回访时,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并表示会加强对孩子的正确引导。
本报记者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