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王琛 周江波)近期,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申某、武某分获刑罚。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申某为获取利益,自制矛头并从网上购买钢丝套圈、猎夹等禁用工具,带着自养的暴性猎犬,在禁猎期内多次窜至陵川县六泉乡、潞城镇、古郊乡山区林地,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除独自上山布置陷阱捕猎外,申某还伙同兄弟武某在别处购买猎犬上山捕猎。
2023年5月,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前往申某住处,在其住宅内查获了近50套犯罪工具及野生动物豹猫、野鸡、獾、野猪、啄木鸟、狍子等动物尸体100余具。
经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鉴别认定:涉案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豹猫两只,其余涉案野生动物猪獾、狍、野猪、草兔、雉鸡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申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市场认定价格为40400元,武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市场认定价格为800元,申某、武某共同猎捕的野生动物市场认定价格为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豹猫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申某、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二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综合考虑,依法对申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犯罪工具捕猎夹等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之所以有人在巨大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根源在于背后的买卖行为屡禁不止。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刑法不仅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而想要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需要每一个人拒绝狩猎、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最终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