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朔城法院情法相融护民利

  本报讯(记者兰锋 通讯员宋明英)“感谢田法官帮我保住了房子,解决了我的烦心事。”近日,被告熊某将一面锦旗送给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官田守茂。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对朔城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朔州市朔城区某小区房屋的执行”的裁定结果不服,依法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恢复对朔州市朔城区某小区房屋的执行。负责审理本次案件的法官田守茂在了解案情后,很快组织第一次开庭,但过程并不顺利,有些问题都没得到被告的正面有效回答,遂决定深入小区,一探究竟。田守茂一行前往涉案小区物业公司查到了相关微信交易明细,通过被告熊某和物业留存的各项证据可以认定其于2023年2月18日领取房屋钥匙,即在该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田法官,这房我确实住着呢,只不过一个月就回去五六天,开个灯,也不做饭。”从物业出来,被告熊某主动和田守茂聊了起来。田守茂借机加以引导:“你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法院才能作出最公正的判决,如果是你的房子一定会还给你的。”
  “对不起,我撒谎了,这个房子不是2014年全款现金买的,是2022年12月14日,我通过李某买的抵账房,但合同签的是2014年。”被告熊某小声说。
  在得知事情原委后,田守茂团队再次研讨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和证人李某取得联系,很快进行第二次开庭。李某与另一被告朔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顶账房协议》,将案涉房屋抵顶给李某。经查明,2022年12月14日,被告熊某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430000元,备注为支付某小区房屋尾款,实际于2023年3月22日,被告熊某通过李某与另一被告朔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在朔城区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被告熊某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故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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