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样板间”
在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的郭某某,一天在焊接钢梁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为腰锥压缩骨折、右跟骨骨折。医院为郭某某进行了跟骨骨折内固定术,某公司支付了郭某某的医疗费用。
事后,郭某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郭某某遂将其七旬母亲送到公司哭闹,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公司报警后,派出所经调查认为,双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宜强制将郭某某母亲带离公司,遂启动警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推送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要想让纠纷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首先要说服郭某某将母亲从公司接走。郭某某陈述,因为公司态度恶劣,他才让母亲去公司“闹腾”。
面对郭某某的说辞和激愤情绪,调解员在安抚之后明确指出:将母亲送到公司“闹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派出所可以依法处理,只是为老人身体考虑,暂时没有处理,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顾母亲的安危。并且,这样的行为已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一旦超出公司的容忍度,必然会要求赔偿,该损失可能远大于其工伤赔偿。在主张赔偿时,必须合法合理,不然会有理反变得无理。
经过调解员疏导,终于打消了郭某某以老人要挟公司“就范”的想法,回归到正常调解中。
调解员详细听取了郭某某和公司对事实经过的陈述,双方对郭某某因工作原因负伤、诊断治疗等情况无异议,公司没有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均不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主要分歧是伤残等级、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郭某某认为,自己达到了九级伤残,主张按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双倍赔偿,共应赔偿52万余元。公司代理人认为,郭某某最多达到十级伤残,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并且,住院期间医疗费公司已全部支付,赔偿不应再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郭某某工作不足1月,计算标准应按当地月平均缴费工资3548.4元,而不是约定工资5000元,综上只同意赔偿12万元。
根据双方陈述,调解员指出,职工发生工伤,依法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郭某某认为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时间太长;公司称虽然没有为郭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但同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也同意不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表示完全清楚并承受不认定工伤的法律后果。
对于郭某某的伤残等级,调解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出参考意见:跟骨骨折内固定术为伤残九级,锥体压缩骨折为伤残九级,两个九级可晋升一级,综合考虑术后恢复,郭某某应为伤残八级。
关于赔偿数额,调解员逐一分析。调解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估算出郭某某应获工伤保险待遇,供双方咨询时参考。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应由某公司承担,住院期间费用公司已付清。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郭某某伤情,停工留薪期至少8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司所称郭某某治疗期间已支付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再支付系认识错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公司所称郭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已由公司支付,赔偿不应再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于法无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初步估算,郭某某应获赔偿26万元,后续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没有估算,月工资按约定5000元计算。
通过调解员逐项讲解,双方态度有很大转变,均表示会考虑调解员的建议。在调解员多次沟通劝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咨询律师、仲裁员,均认识到对法律、政策理解有偏差,基本认可调解员的调解方案,但就赔偿数额仍有很大差距。郭某某表示,既然估算为26万元以上,他可以让步,但最低赔偿26万元。公司表示,金额过多,无法进行赔偿。调解员又采用“背对背”方式,从心理需求、维权成本等多角度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1.98万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的赔偿款21.98万元;郭某某住院期间治疗费和护工费用由公司承担,已付清;郭某某后续治疗费用自理;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郭某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公司当即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1.98万元。
调解员事后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员建议公司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案件点评】
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多因缺乏维权意识、对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等相关知识不甚了解,用工单位通常利用优势地位,使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造成劳动者权利受损。而劳动者一旦维权不畅,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获取赔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中,调解员权衡利弊,坚持依法调解,在双方都不同意进行工伤鉴定的情况下,逐项罗列相关法律依据,用依法调解这把“金钥匙”打开双方的“矛盾锁”,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合法。
本报记者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