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声称欠条被篡改要求鉴定 竟是谎言

  “这份欠条内容被篡改添加了,我只欠他2300元,并非12300元。另外,下方的‘3月底前付5000元’也不是本人书写,是后续添加的。”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文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接到了被告贾某打来的电话。对自己的说辞,贾某提供了当时的转账凭证佐证。
  该案的原告王某曾在贾某处工作,工作结束后,贾某未能及时支付王某劳务费,贾某便向王某出具劳务款欠条。后因贾某迟迟未支付欠款,王某不得以将其诉至法院。
  由于标的额1万余元且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速裁团队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身在外地的贾某电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贾某收到材料后,一直未提供书面答辩,直到开庭前一天,贾某打来了电话。
  面对贾某的说辞,承办法官再次仔细查验了欠条原件。经过初步比对,并未发现明显笔迹不一致的情形。于是,承办法官对贾某释明,如若对欠条笔迹有疑问,可申请笔迹鉴定来辨明真伪,并告知其鉴定风险。贾某坚持要求笔迹鉴定,并向承办法官提交了鉴定申请书。
  鉴于此,承办法官再次向王某详细了解欠条出具情况后得知,原、被告曾因追索劳务款在西安某地发生争执并报警,后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协调下双方核对欠付劳务费数额,并由贾某当场出具了欠条。承办法官随即联系了西安某地派出所出警民警,通过微信把欠条原件照片以及当事人信息发给民警确认,并再次核实了当时出警情况及出具欠条真实情况。民警为法院提供的书面出警情况说明,证实了欠条上贾某欠付王某劳务款1万余元的事实,击破了贾某的谎言。
  根据实证,承办法官驳回了贾某的笔迹鉴定申请。贾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判决,判令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劳务款12300元。

通讯员孟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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