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未戴头盔出事故加重伤情 自身有责

  日常生活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使用频率特别高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速度加惯性的冲击下,驾乘人员头部一旦与坚硬的路面发生碰撞,轻则面部受损影响颜值,重则颅脑损伤导致伤亡,而佩戴头盔可以很大程度减轻事故对头部的伤害。近日,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因原告未佩戴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该院酌情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2023年8月15日23时许,小薛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小洁,沿A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与B路十字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B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路口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薛、小洁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小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小洁亦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认定,小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汽车驾驶人小何与小洁无责任。
  当日,小洁在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皮外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牙齿脱落。事故发生后,小洁在太原某口腔医院就诊,医嘱为成年后择期种植修复缺失牙,不适随诊。因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小洁将小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诊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后续牙齿的种植修复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要求,使用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时,小洁乘坐小薛驾驶的摩托车未佩戴头盔,对其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因受伤部位是头部,未佩戴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判令小薛对小洁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

  通讯员赵小厨 石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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