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刑,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认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阳城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日前,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阳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积极对接,与派出所民警、法院工作人员和吴某某家属为吴某某共同办理了交付接收手续。
在得知吴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行走,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现场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入矫谈话等法定程序,并落实手机定位监管措施,为吴某某建立档案,对其生活、思想、家庭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制订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考虑到其身体情况又依法为其办理了减免参加公益活动的手续。
几日后,阳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北留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对吴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和法治教育,详细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吴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积极配合协助北留司法所进行监督,帮助其积极改造。吴某某也表示一定服从司法所监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此次上门入矫宣告,遵循了严格与温情并重,监管与关怀同行的执法理念,有效解决了社区矫正监管和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现实困难之间的矛盾。阳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式方法,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