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羽
摘要:自2018年3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职权发生了显著变化,尽管如此仍然保有对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行为的侦查权。
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认定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本文透过学界对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论观点,客观解析了优势与不足,提出了一种基于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的新司法认定框架。这一框架试图融合条件理论和相当因果理论,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维度分析和确定因果关系。在事实层面,全面、客观地识别所有导致不良后果的原因行为;在法律层面,筛选出具有法律意义、能够被刑法评价的原因,并识别出具有“相当性”的原因行为。
关键词:司法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双层因果关系说;司法认定
引言:2018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改革使得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委,形成了监委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但是,检察机关仍然保留了部分犯罪的侦查权。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渎职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厘清各学说争议焦点,找到上述问题的纾解路径。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认为,如果一个行为是导致某个结果的必要条件,那么这个行为就可以被视为该结果的原因。换言之,如果某个行为不存在,相应的结果也不会出现,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一个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观点可能会忽视其他影响因果关系的特殊因素,导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过于泛化,进而可能导致刑罚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原因说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试图通过一定的标准,从多个潜在的原因行为中挑选出一个与危害结果建立因果关系的“原因”。但是,由于原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通常错综复杂,特别是在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情况下,确定哪个条件是原因变得十分困难,并且容易出现误判。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中被广泛接受,它主张如果一个行为在正常情形下与某个结果之间存在“相当性”,则可以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在处理因果关系时采取了分步骤的方法。首先基于条件说,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然后,进一步探讨危害结果的归责问题,只有当行为产生了法律上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时,才能确定因果关系。
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将原因分为两个层面: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在确定事实原因时,该理论采用条件说的方法,即通过“如果没有A,就不会有B”的逻辑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有满足这一条件的原因都被认定为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则是从这些事实原因中筛选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它们是证明行为人的行为能够被刑法评价并可被追究责任的原因。只有经过从“事实”到“价值”这两个层面的评估,才能确定最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是法律原因的基础,而法律原因则是在事实原因认定之后,进一步的法律评价和处理的结果。
二、司法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模式构建
本文主张,应当批判性地吸收各种理论的精华,以形成一种适合渎职类犯罪的特定认定模式。
双层因果关系说因其逻辑顺序符合从事实到归责的分析过程,本文建议以双层因果关系说为基础,构建一个新的司法认定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利用条件说来确定双层因果关系中的事实原因,然后利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确定双层因果关系中的法律原因。
采取此种司法认定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符合刑法“从事实行为到责任归属”的逻辑规则
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分解为两个核心环节:
第一,识别导致危害结果的所有实际行为,即事实原因;第二,从这些事实原因中筛选出符合刑法评价标准的法律原因。这种方法体现了现代刑法的核心思想,即从事实的确认到责任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处理犯罪,实际上是一个从定性分析到定量评估的连续过程。采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有助于在处理渎职犯罪时,既精确地识别出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又通过对这些行为影响的量化分析来确定责任的确切范围。
2.结合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使认定过程更具层次性和科学性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往往表现出间接性和复杂性。在这些案件中,危害结果通常不是由单一的渎职行为直接引起的。大多数情况下,渎职行为更像是触发了一个潜在风险的过程,而最终的危害结果往往是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有时,这种结果甚至是渎职行为与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基于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结合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维度进行分析,有助于建立一个更清晰的司法认定框架。
在这个多原则融合的框架中,首先根据条件说的原则,全面客观地确定事实原因。这涉及到彻底调查所有导致最终危害结果的原因行为,无论是渎职行为还是其他介入因素。然后,应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和评估法律原因。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出发,在众多事实原因中识别出具有法律意义、能够被刑法评价的法律原因,并区分出那些具有“相当性”的、可以被刑法评价和追责的原因行为,从而使复杂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更加明确。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对分析后的法律原因进行“归责”认定,通过主观价值在客观事实中的选择,确定责任归属,并对责任大小进行量化分析。
3.此种司法认定模式使因果关系认定过程更为清晰
渎职犯罪的特点是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常情况下,渎职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引发最终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可能是由受害者的行为、其他外部因素或自然现象直接引起的。尽管如此,渎职者未能履行其职责是导致危害结果的一个必要因素。
因此,在确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时,关键在于精确地识别和评估渎职者的渎职行为。本文认为,采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构建一种有助于司法人员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维度理解和掌握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模式。这种模式有助于简化和精确地确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
三、结语
本文深入探讨了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迫切需要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和系统的认定体系。
本文建议采用基于双层因果关系说的司法认定模式,该模式融合了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以增强因果关系认定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应用中,应重视评估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并确保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预防的。
此外,还应对危害结果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并以立案时间为分界点,区分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合理量化责任。这种模式不仅能够更精确地识别和评估渎职者的渎职行为,而且有助于简化和精确化对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流程,从而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文提出的司法认定模式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的背景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和解决路径。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司法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将更加科学、合理,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