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还是情意绵绵的恋人,转头就变成了盗卖首饰的小偷。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偷拿并售卖女友黄金首饰的男子依法进行了审判,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3年7月,王某因经济拮据,在同居女友吉某离家之际,将其放置于卧室衣柜内的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拿走,卖给他人。几日后,吉某想要佩戴首饰时,翻箱倒柜找不到首饰,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自己的购买单据。经民警盘查,发现吉某的男友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经过。经鉴定,上述首饰价值共计9597元。案发后,王某将销赃所得钱款全部退还给吉某,并取得了谅解。
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有人认为,拿走女朋友的东西不能算盗窃,因为亲友之间不分你我,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本案中,王某在恋爱同居期间,擅自拿取对方金首饰并变卖,侵犯了女朋友对自身财物的所有权,且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婚同居关系掺杂一定的情感因素,其财产占有不同于一般人同居之间的个人财产私有,也不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在法律上,男女朋友并未形成婚姻关系,尚未缔结民法典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法律关系,不能未经同意拿取对方的财物并擅自处置。
本报记者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