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好几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却不续签了,这该怎么办?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4月,被告山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入职时签订了入职承诺书,其中第四条承诺:“若被用工单位证明、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或工作表现不能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保证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辞职,必须提前30日或合同约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主管及公司人力资源部,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交接、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款等。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公司将按已离职处理,不再承担任何用人单位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被告派遣原告到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工作期间月工资为3100元,由被告按月发放。原告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原告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9300元、疫情期间补助2250元。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9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签署的入职承诺书中提到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主管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情形是原告提出辞职,而原告并未提出辞职,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被告的劳动合同至2023年3月31日期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按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即9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即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潘帅 通讯员乔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