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山西夏县人。他一生勤奋,著作等身,是继司马迁之后,在中华文苑升起的又一颗璀璨的巨星。司马迁的《史记》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编年体通史。两巨著春兰秋菊,雄视千古;“两司马”双峰并峙,流誉天下。
《资治通鉴》中丰富的法治史料的阐述,闪烁着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光辉,本文从中择出几例予以浅议。
张释之办案,严格依法。《资治通鉴》第十四卷记述: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评议:汉文帝手下的张释之是个名不虚传的贤能之人,《资治通鉴》第十四卷记录了多件和他有关的事情,足以证明这一点。其中一件事情说,张释之担任廷尉时,有一次,文帝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个冒失之人从桥下跑出来,使文帝的御马受惊。这个冒失之人随即被侍卫拿下,并按文帝的意见交给廷尉张释之处置。很快,张释之向文帝汇报了处理意见:“此人违犯清道戒严规定,应当处以罚金。”文帝对这个处理结果大失所望,火冒三丈:“这家伙直接惊吓御马,好在这马脾气温和,才没伤到龙体。犯下这么严重的事,廷尉却只判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下公共的,这个案子依现行的法律就是这样判;如果按皇上的意思加重处罚,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既然交给廷尉办此案,廷尉是天下公平的典范,办案稍有倾斜,全国执法都会因此可轻可重,没有标准了。”文帝想了很久,最后认为:“廷尉说得对啊!”一个小百姓冒犯皇帝,皇帝因此动了真怒,张释之当然知道皇帝意图,可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司马光记述了这一事迹,正是对秉公执法精神的肯定和赞美。
梁统上疏:定不易之典。《资治通鉴》第四十三卷记述:太中大夫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经。高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余皆率由旧章。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
评议: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曾有过一次关于立法的讨论。太中大夫梁统上书,说西汉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死罪减刑的有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公元前6年),死罪减刑的有八十一件,其中有四十二件是亲手杀人的。从此以后,减刑成为惯例,所有人们轻率犯法,官吏轻视杀人,梁统认为,设置刑罚在于适中,不能偏轻,建议光武帝刘秀制定一部不容更改的法典。刘秀把梁统的意见交给公卿们讨论。光禄勋杜林认为法令太多导致有法不禁,有令不止,应沿袭原有的法令条文,不宜重新制定修改。梁统于是重申了自己的意见:“制定修改法典并不是要严刑酷法,刑罚应当适中,既不轻也不重。初元,建平年间,盗贼越来越多,就是因为刑罚不适中,导致人们轻视法律。”看来司马光是赞成梁统的意见的。刑罚宽纵,是对犯罪行为的宽容,它的代价,是对受害人进一步伤害,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防止宽纵自有其道理。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刑罚适中、定不易之典的原则,始终是应当遵循的。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吉瑞田
《山西法治报》社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