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我家可是遭殃了。感谢法官上门调解,不但帮我们解决了现实问题,更解开了心结。”近日,河津市人民法院新耿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卢某与被告毋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由于毋某家中卫生间漏水,致使卢某家中渗水并造成财产损失。因赔偿问题,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毋某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先联系原、被告双方详细了解案情。在沟通过程中,毋某表示房屋漏水是卢某的装修问题,与自己无关。鉴于此,承办法官决定带领团队实地查看卢某家中受损情况,并找寻专业人员排查。最终,查明渗水原因是毋某家卫生间防水未处理好。至此,本案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毋某对此也无异议。
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承办法官选择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经过耐心疏导、释法明理,承办法官逐渐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二人各退一步,毋某重新做好卫生间防水,卢某自愿放弃了赔偿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通讯员聂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