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对沁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宋某强与曹某德相邻排水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宋某强与被执行人曹某德系左邻右舍关系,因曹某德私自搭建临时用房并堆积了生活杂物,导致宋某强房屋排水受阻。双方自行协商未果,宋某强一纸诉状将曹某德诉至沁县法院。经沁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曹某德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清除杂物。判决生效后,曹某德未予主动履行,宋某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对抗情绪较大,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序推进。为确保该案顺利执结,沁县法院提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适格法院交叉执行,长治中院依法作出裁定,指定该案由潞城法院执行。
受理该案后,潞城法院积极进行了执行前期准备工作。10月24日,潞城法院出动20余名执行干警、3辆警车奔赴沁县进行跨区域强制执行。在人大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下,干警对执行内容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和清理。11时30分许,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当场签字确认,至此,多年的相邻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本报记者杨瑾 通讯员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