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婧 通讯员王秋莲 李媛媛)日前,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挪用产业扶贫资金案件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检察力量保护民生利益,为助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质效提供了法律保障。
石口镇山神峪、丁家墕、岭后村曾是交口县重点贫困村。为实现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县整体脱贫的目标,石口镇政府筹集了100万元产业扶贫资金,以三村名义注入魏某的香菇种植厂(某某菇业),用于香菇种植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农户就业、技术服务,并签订分红入股协议,以点带面带动三村走向脱贫。然而资金到位后,魏某明用其中的1.6万元给自己发放工资。后因疫情原因,某某菇业歇业、资产闲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三村因此与魏某产生矛盾。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经审查和实地走访了解到,魏某开办的香菇种植厂,一方面解决了当地村民就业难、收入低的问题,另一方面村民通过魏某及某某菇业精准掌握了香菇生产的核心技术。此外,某某菇业场地宽阔、设备齐全,现存资产具有良好的再利用价值,且魏某也无其他资产可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协议正常履行,不仅能带动村民致富,更将使三村的经济持续增收。
检察官结合实际情况,与石口乡政府多次磋商联动,一方面对魏某进行思想教育,督促其对现有资产评估作价,解决某某菇业歇业至今产生的租地费、看门费等,另一方面协调三村村委接收该资产再予利用,进一步带动村民增收。
经多方努力,某某菇业资产最终估价100万元,其中的75%确权至三村村委,加上之前已履行的部分及魏某退缴资金,某某菇业全部履行了协议约定内容。石口镇政府及三村村委对此也满意,某某菇业的资产也予以盘活,魏某与三村冰释前嫌。之后,该院对魏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