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武亚荣)日前,河曲县人民法院审执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月,张某驾驶的轿车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到河曲县人民医院急救,随即又转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并进行了胸椎骨折撑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22年5月,根据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无责,张某全责,张某和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对王某的各项人身损失进行了赔偿。2023年2月,王某遵照医嘱,前往医院取出胸腔内固定装置,其间再次产生手术费用1万余元,张某和保险公司一致认为不需要再次进行赔偿,王某不服,遂向河曲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院根据王某提供的医院各种手术证据及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认为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保险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再次手术费用共计1万余元。执行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等不到保险公司赔偿,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天下午,执行干警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保险公司称由于王某的情况属于同一事故二次赔偿,手续繁琐,待审批流程走完,赔偿金就可以直接支付。几天后,王某收到了赔偿款,向执行干警表达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