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今,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已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然而,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依法解决社会纷争时,依然会遇到种种想不到的烦恼和困惑。
有人说,一份用心的司法文书和一个精彩的“法治故事”一样重要,因为这些故事里,蕴藏着法治的细枝末节和法治的实际运用。今起,本报开设“寻找最优解”栏目,我们将通过讲故事、辨法理、明事理的方式,针对读者遇到的法治困惑和烦恼,列出“方程式”,寻求“最优解”。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今年6月,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松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起了一项与“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有关的问卷调查。
来自全国的878份有效回答中,94.3%的人认为“不管伤者,直接离开”属于逃逸,73.2%的人认为“简单查看对方伤情,自己判断没事后离开”属于逃逸,只有约15%的人认为“查看并询问伤情,确认伤者感觉良好且不需就医,在得到伤者同意后、未留下联系方式离开现场”和“查看并询问伤情,确认伤者不需就医,没拨打120、没报警、没保护现场,将伤者送回后,征得伤者同意并离开”属于逃逸。
“通过这次调查,我感觉不少群众对交通事故的合理处置方式以及交通肇事中‘逃逸’的构成要件认知不足,凭一己之见来决定如何行事的人比我预想的要多。”赵松敏感慨道。
既能有效保障伤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采取哪些措施才算得上合理合法?
连日来,记者针对上述困惑,先后采访了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副处长冀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道交庭庭长任雅丽、赵松敏律师以及部分群众,力图通过“六问”,帮助广大读者找到“最优解”。
一问:如何定义交通肇事中的“逃逸”
“实践中,逃逸的形式变化多样,除驾车、弃车逃逸外,还有当事人虽有意逃避法律追究,但本身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等等。”同事眼中的“事故处置专家”冀辉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做出了明确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具体到如何认定“逃逸”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考虑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履行救治伤者等义务”“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的义务”三项。
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冀辉调取了两起事故的视频资料,现场以案说法。
视频一中,两车碰撞后,均有明显停车行为。“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驾驶人已对事故有所感知,但甲车驾驶人选择立即驶离,我们可能会据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冀辉说。
视频二中,甲开车撞倒了骑行的少年乙,下车确认乙无碍后,未留下联系方式便扬长而去。根据冀辉的解释,因乙属未成年人,对事故责任和伤情可能判断有误,甲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报警也未留联系方式,很可能被推断为存在逃避的故意,因此认定为逃逸。
“简言之,对于是否‘故意’,我们会依法依理依情,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冀辉如是说。
二问:“潜藏逃逸”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行人闯红灯时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摔伤,若其直接逃离现场是否有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可能?
乘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或者强迫驾驶人逃离现场的,乘车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针对上述提问,冀辉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并强调二者都属于“潜藏逃逸”。
经调查,记者得知针对交通事故中的“潜藏逃逸”情形,相关法律法规早已释明,即包括:发生事故后肇事人不报警,隐匿在围观群众中观察情况,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理;肇事人找人冒名顶替;肇事人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离开,没有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肇事人虽未驾驶车辆,但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即行人、乘车人等不属于车辆驾驶人的人员也可以是肇事逃逸主体;肇事人因害怕被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后,未立即报警或报警后失联;潜逃藏匿的其他情形。
三问:交通肇事逃逸代价有多大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总有人因害怕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而心怀侥幸一走了之。可逃逸的代价有多大?任雅丽一言以蔽之:“越怕麻烦,麻烦越多;越怕担责,责任越重。”
“首先,不要逃,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没有漏网之鱼。”任雅丽告诉记者。
这个观点,冀辉与她不谋而合:“曾有一起交通事故,由于现场没安装摄像头,肇事者便逃之夭夭。后来,我们经过两个月寻迹追踪,将他绳之以法,真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其次,逃逸不仅是对伤者不负责,也是给自己‘挖坑’。”任雅丽严肃地说。多年的判案经验证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不积极处置,很有可能会给自己‘雪上加霜’,而最常见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增加。比如,车辆不及时定损,或可引发“过度修理”的情况;伤者不及时送医,或出现病情恶化、“过度治疗”等意料之外的后果;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约定不予理赔或上调投保额度;本身是双方“主次”或“同等”责任的事故,直接转变为逃逸方负“全责”的结果……
“处置不积极,不仅可能加大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民转刑’。”想起曾办过的一起案件,赵松敏至今都为双方当事人感到遗憾,“2023年,甲驾车不慎撞伤乙。甲下车查看伤情、确认乙无需送医(乙自称无事拒绝就医)并留下千元现金后驶离。然而,几小时后,坐在路边、已经死亡的乙被过往群众发现并报警。甲因此获刑。”
关于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作何规定?任雅丽介绍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逃逸情节规定为入罪情节和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问:哪些情形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有个别群众经历过这样的“故事”——
“去年,我驾车不慎将骑电动自行车的丙撞倒,在确认丙无碍、征得其同意并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我才离开的。”
“前年高考期间,我骑摩托车送娃时,不小心在十字路口剐蹭了旁边的小轿车,我建议停车协商赔偿事项,可对方因送考生赶考,拒绝协商、直接离开了。”
……
面对上述情况,如果事后对方当事人因人损或车损进行报警处理,肇事方是否会被认定为“逃逸”?
“结合办案实际,一般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为答疑解惑,冀辉翻开相关规定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为履行救治义务,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按时返回的;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并且没有能力报案而离开现场,委托他人报案或在本人具备报案条件后报案,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事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
五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争取哪些救济
“害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发生交通事故后,这或许是个别经济困难的肇事者想要“逃逸”的理由之一。面对特殊情形,到底有哪些救济手段可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记者了解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除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雪中送炭外,任雅丽还告诉记者:“根据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意见,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同时,规定了不予救助的情形以及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等。比如,之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主观上愿意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有关部门多次走访核实后,确认被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被告家属在事故中伤情比较严重,也需要大笔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认定‘被告履行不能’,并对原告进行了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
六问:如何做才能在事故中护好合法权益
“言简意赅地讲,肇事方只要做到及时报警、及时送医、及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就既能排除‘逃逸’嫌疑,更能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冀辉总结道。
如果恰逢道路通行高峰期,也要立即报警吗?不少人对此心存疑惑。毕竟“怕造成拥堵”“怕耽误‘要事儿’”是群众在交通事故中寻求速战速决的两大因素。
“报警不等于原地等待出警,如果当时情况确实特殊,可根据交警部门提示进行快速处置,或可登录‘交管12123’申请线上处置。”冀辉建议。
“实际上,事故发生后,群众真的很难对事故责任划分、伤情严重性作出精准判断。所以,遇到事故,千万不要怕‘事儿多’,要尽快向交警、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建议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明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专业部门备案才是上上策。”任雅丽划起了重点。
“希望法院和有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大对相关知识的普法力度,让更多群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真正科学合理地对双方负起责、负好责。”采访尾声,赵松敏道出了自己的期盼。
本报记者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