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要“管得住”也要“放得开”

——岚县检察院依法助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安心经营”

  “我是公司总经理,长期与太原数家公司有委托代理业务往来,需要经常去处理,但现在出行受限,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很大。”前不久,社区矫正对象张三(化名)向走访的检察官诉苦。
  经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张三为岚县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每月要去太原为服务公司办理整理记账、银行核对、税务申报、合同签订等业务,因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正在岚县接受社区矫正,跨市、县活动受到限制,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6月1日,张三向有关单位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其确实存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求。但有关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三的申请作出决定。
  针对上述情况,岚县人民检察院立即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介入。经调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张三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且外出目的地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明确,依据《山西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张三属于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洽谈项目中的合同签订等业务,综合考虑张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张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作出决定,遂对该单位超期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该单位批准了张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今年以来,岚县检察院持续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探索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监督新路径。为依法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经营活动,该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逐一登记建册,精准掌握企业信息、罪名、案情等情况。同时,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管理,要求有关单位按照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电话联系、实时视频、信息化核查等手段,加大动态管理力度,确保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开、管得住”。通过以上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社区矫正监管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障碍,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合理松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据悉,岚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协作配合、信息沟通,推动社区矫正监管和检察监督同步提升、双向促进,通过社区矫正“小切口”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以法治之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王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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