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网购遭遇“三无”包装可否要求十倍赔偿

  宋女士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某商家购买了若干野生河鲀鱼干。收货后,宋女士发现该商品无标签,且未标注商品原料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加工日期等信息。宋女士因此认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那么,商家是否需要承担10倍惩罚?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玄臣:
  野生河鲀鱼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同时,由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也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不得将野生河鲀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鲀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该商家销售野生河鲀制作的河鲀鱼干,显然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有危害性。
  因此,本案商家销售野生河鲀鱼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系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八条: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本报记者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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