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帅 通讯员吕红玲)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租赁场地合同,租赁方乙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使用该场地,甲公司欲收回场地引发纠纷。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
202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并未实际使用租赁场地,也未支付任何租赁费。
2024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通知函,告知其将于次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1月1日至6月1日期间的租金。乙公司收到通知函后未提出异议,随后,甲公司将场地出租给第三人。据悉,乙公司因项目备案未能成功,才一直未使用场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项目备案成功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乙公司虽因项目未备案成功而未使用场地,但未及时解除合同,其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合同履行后可得的租金。
主审法官表示,若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将项目备案成功设为合同生效要件,项目未备案成功时不使用场地则无需支付租金;或者在项目备案失败后及时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便可避免损失扩大。在此案中,乙公司未使用场地是自身项目备案失败导致,与甲公司无关,既然合同已生效,乙公司就应支付相应租金。此次判决明确了租赁合同生效后的责任义务,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