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帮朋友背负的36万元债务终于放下了!

——寿阳县检察院查明案情终结当事人十年噩梦

  “十年了,案子终于得到改判,这块压在心头多年的大石终于落了地,感谢检察官帮我把替朋友背负的36万元债务彻底消除了……”近日,寿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接待当事人李某某时,其激动地说道。
  2009年的一天,李某某与朋友程某某闲聊中,程某某提出让李某某从某银行贷款,程某某实际使用该贷款,并负责归还本息。李某某出于帮朋友忙,答应程某某要求,贷款36万元,贷款到期后,程某某告知李某某贷款已全部还清。
  李某某本以为帮忙就此结束,但令其意外的是,2014年1月,银行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36万元及利息。李某某立即联系程某某,但程某某几年前已因病去世。法庭审理中,李某某表示自己只在2009年帮程某某借款36万元,其余情况均不知情。最终,法院依据贷款合同等关键证据判令李某某偿还36万元本金及利息。
  “我替朋友从银行贷款36万元,现在朋友去世了,法院判决我偿还贷款,但钱不是我用的。”2024年4月的一天,寿阳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干警接听着李某某的来电,并安排其次日到院里说明具体情况。第二天,李某某揣着一份近乎揉碎的判决书走进检察官办公室,向检察官详细讲述了事情经过。检察官了解李某某的请求后,认为李某某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某听了检察官的解释后,怀着一丝希望离开。
  案件的若干疑点一直萦绕在检察官心头,带着一系列思考和疑问,检察官围绕案件的时间脉络,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核实提纲,细致询问每一名涉案当事人,依职权调取贷款文本等原始资料,与原审法官沟通案件审理情况……
  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检察官查明:2010年,程某某冒用李某某身份资料和信息从银行再次贷款36万元,用于偿还2009年贷款,2010年贷款一直未偿还;但2010年贷款文本资料均非李某某本人签字,系他人伪造。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是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要件之一。检察官通过调取一系列新的证据,查明本案2009年贷款已偿还完毕,2010年贷款合同非李某某本人签订,不是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某不应承担该合同约定义务。2024年4月28日,寿阳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依法采纳,并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并改判,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我的案子多亏了检察官,谢谢你们帮我查清事实,让我不用再替别人背负36万元贷款……”近日,李某某声音哽咽,将一面“公正廉洁、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

  本报记者魏巍 袁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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