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综合

离婚时约定前妻还欠款 清偿责任可追

  木工老侯给一对小夫妻装修完房子好几年,还有一笔装修款没收回。不成想,这夫妻二人不仅离了婚,还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老侯犯了难,这笔欠款到底该找谁还。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帮老侯拿回了装修款。
  老侯从事装修业务。2019年8月,老侯为小钱(女)和小孙(男)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各项费用合计43057元。同年12月完工后,二人尚欠老侯10057元。老侯多年催要均无果,于是将小孙诉至离石法院。
  庭审中,小孙辩称,其确定欠付老侯1万元,但其与小钱离婚时约定,该笔债务由小钱支付。经查,小钱与小孙离婚纠纷一案,离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第四项载明:婚姻期间所欠木工款1万元由小钱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老侯已经交付装修工程,小孙应支付剩余欠款。关于小孙辩称应当由小钱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为债权人的老侯仍有权向小孙主张权利,故对小孙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判决其偿还老侯剩余10057元装修款。另,被告小孙清偿后,可再向其前妻小钱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讯员赵文俊 王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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