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综合

一辆二手机车引发的两场官司

  二手物品以超高性价比和显著的价格优势,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但二手物品交易背后,却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由同一辆二轮摩托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姚某是个不折不扣的机车迷,钟爱骑行摩托车带来的快感。于是,他入手了某品牌的二轮摩托车。后因种种原因,他决定出售爱车。
  2022年9月7日,姚某经由朋友介绍,与某车行取得联系。该车行业务广泛,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经纪、二手车经销、二手车鉴定评估及二手车拍卖,双方就车辆的寄售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28.7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3年6月3日,同样对机车充满热情的张某在该二手车公司看到了姚某卖出的二轮摩托车,顿时心动不已。随着新款车型的上市,这款车型的热度已大不如前。经过仔细核查,确认该摩托车未出过事故后,张某决定将其购入,双方以25.3万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
  在驾驶了近一年后,2024年4月,张某对其他机车有了新的意向,于是有了转卖这辆车的打算。但在进行转卖的过程中,张某惊讶地发现,这辆车在2022年6月5日竟然发生过事故。
  于是,张某将该车行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4年6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该车行需向张某退还购车款25.3万元。车行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达成的当天,刘某即时履行了协议,向张某退还了车款。
  看着砸在手中的车,车行认为在交易中受到欺骗,于2024年10月21日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姚某退还已支付的车款,并赔偿车行在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因采取保全措施遭受的各项损失及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某车行与被告姚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首先,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没有约定解除事由,不符合约定解除,因此,约定解除不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也不符合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法定解除也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在买卖过程中被告未告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存在根本违约的主张,因根本违约的前提是有过约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对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与否达成过约定,事后虽查明车辆发生过事故,但这无法表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再者,原告作为专业机构,在接收二手车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更应审慎地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审查车辆事故情况。原告未尽到审慎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的其他请求,已无支持的基础。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通讯员常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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