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受理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把管辖权异议当做“诉讼缓兵计”,提出的管辖异议明显缺乏正当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司法秩序,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近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其予以警示。
今年2月,清徐法院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该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临汾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
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清徐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清徐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某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院对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今年3月,清徐法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山西某集团公司、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山西某集团公司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山西某集团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协议管辖无效。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清徐法院管辖,清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清徐法院向山西某集团公司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但在当事人应知或明知管辖法院有管辖权时,坚持要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已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和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的手段,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在考虑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尊重法律,审慎为之,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会采取“从严审查”的态度,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说“不”。
通讯员王峥